关于网站悬挂备案号合规性自查通知

浏览: 时间:2019-12-27 17:23:45

       根据《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令)第13条规定,在网站主页底部的中央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将备案编号链接到工信部ICP备案系统,供公众核对。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开通时在主页底部的中央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在备案编号下方按要求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供公众查询核对。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未在其备案编号下方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的,或未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指定目录下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具体规范:

一、备案编号规范:只标主体备案号,如:省ICP备05000001号,备案号后面不要带“-1”“-2”这些网站序号,也不要少了“省ICP备”“号”等字符。

二、链接规范:链接到

(推荐),

或 。


     原文链接: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05/content_93018.htm
     友情提醒:根据工信部规定:空间在哪里就在哪里备案。 
     
若是之前在我司备案过的客户,现在若不用我司空间的话,请联系现在所在的空间服务办理备案接入。如是未办理,我司取消您的备案接入而您没有办理新的备案接入的话,届时您的备案将会变成空壳备案。
      
我司将于20201月8日下午17点前对未使用我司空间的客户取消备案接入。
 请之前在我司备案而又未使用我司空间的客户,尽快到所在空间服务商办理新的备案接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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